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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村集體成員認定標準,你一定要了解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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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摘要】:
隨著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的改革意見提出,農村集體資產改革勇軍成為農村改革的核心,集體資產改革,將會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農民的財產權益,讓農民享受到更多的集體產權、民主管理權,農民將能夠獲得集體資產的股份以及分紅了。
現在很多地方已經在開展農村經濟組織的集體人員認定,認定之后農民也能夠享受到集體資產帶來的收益了,但是有很多農民卻不能夠被認為集體成員了:
1、由于跟隨推動進城的政策,在城市之中購買了房屋,并且將戶口已經遷出了農村的人,不能夠被認定為集體成員。
2、由于婚嫁原因,嫁入到了城市,戶口也遷入到了城市,也不屬于集體經濟成員,如果戶口還在農村,則能夠取得新的集體農村集體資產改革了!但這些人不能夠被認定為集體成員!
3、“空掛戶”人員,現在有很多并沒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,而是因為某種利益等原因,將戶口掛在了農村的人員,也不能夠被認定為集體成員。
4、回鄉退養的人員,如今很多人都回到了農村養老,但有些人能夠享受到退休人員的工資以及福利待遇,并且處于城鎮居民的社保體系內不能夠被認定為集體成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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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向縱深發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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